
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
【资料图】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
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、
《上海证
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
、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工作细则》以及公司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》等有关规定,作为绿色动
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我们对提交
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《关于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延
期的议案》进行了审慎审查,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我们认为,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
审慎决定,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
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
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
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规范运作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,
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,不会对公司的
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,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,符合公司
当前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。因此,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可
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。
(以下无正文)
(此页无正文,为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
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》的签署页)
独立董事签名:
傅 捷
(此页无正文,为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
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》的签署页)
独立董事签名:
谢兰军
(此页无正文,为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
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》的签署页)
独立董事签名:
周北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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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独立董事